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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3版 - 「轉」關於中國黨員申請移民簽證問題備忘錄。hope it hel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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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移民话题: 国籍法话题: 外国人话题: 212话题: 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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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ooyou.com/cn_version/news/news-2014/news031414memo.
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a)(3)(D)认定不受理任何现在或曾经为共产党党籍,或任何其他
极权主义政党,或任何附属,联合这样性质的党的党派成员申请,如果这些党员有移民
美利坚合众国倾向的话。因此,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a)(3)(D),作为以上所说的
有移民倾向的党派成员是没有资格调整身份为一名美利坚合众国合法永久性居民,他们
也没有资格通过领馆程序获得移民签证。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 (a) (3) (D)并不适用
于非移民签证。然而,移民与国籍法&FAM提供了几个例外和措施来救济有移民倾向,
但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a)(3)(D)没资格被受理的党员。
特殊情况
军队服役
“在任何国家军队自愿或非自愿的服役,不应当仅仅因为服役,构成或成立该外国人为
被禁止的党派的成员或隶属该党派;也不应当,仅仅因为服役,构成他失去资格获取签
证的基础。”(3)“但是,持续服役和/或被晋升到更高的等级,例如军官团,可能构
成外国人拥有政治能力的服役,这将会成为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 (a) (3) (D)下裁定
不受理的理由。”(4)
在共产主义政府中担任要职通常构成所属
“在一个共产主义或共产主义控制的国家政府中从业担任要职一般构成移民与国籍法第
212条 (a) (3) (D)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但是,这个不予受理的理由,可能会被推翻
,如果能提供可信的证据使案子归入例外的范围内。”(5)在第二部分中陈列。
“在共产主义和共产党控制的国家非领导性质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那些受雇于新闻媒体
业,并不作为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 (a) (3) (D)不予受理的理由。他们的案子将和所
有其他移民签证申请在同等基础上被评估。“(6)
“判定一名外国人职位性质的标准之一是他或她持有护照的类型。拥有一个共产主义或
共产主义控制的国家签发的,外交的,特殊的,公务护照,虽然不是唯一决定性的,但
是增大了共产党党员或与之有隶属关系的可能性,并应成为进一步查询和/或
调查的对象。”(7)
拥有政治能力的自愿服役。
“有政治能力自愿服役应当构成隶属政治党派或者在该服务期内拥有权力的组织。”(
8)
例外
例外1:非自愿党员
党员或者隶属的一般条款“不适用于一名外国人,如果在申请签证的时候,他可以向领
馆长官(或者像总司法长官申请接纳)证明满足以下情况:
现在或曾经不自愿;
现在小于16周岁或曾经小于16周岁时,在法律执行下(9);或者
出于获得就业(10),食物,或其他生活基本需求的目的,并且入党对于该目的,是否
必要。”(11)
“如果该外国人在年龄达到16周岁之时或之后,持续或者曾持续党籍身份或隶属一个被
禁止的组织,只有该外国人在达到该年龄之后的行为与判定是否持续党籍或隶属现在或
曾经是自愿的有关。”(12)
“一名外国人的党籍身份是名义上的,明显显示未持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可能会被
认为符合移民与国籍法212条(a) (3) (D)(ii)的范围如果他或她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原
因参加:
成为党员是被某大学或其他高等学府录取的先决条件;或者
虽然成为党员不是被某大学或其他高等学府录取的先决条件,但是它是该外国人继续他
的或者她的学业所必须的;
成为党员是获得学术利益的必须要求,例如奖学金,宿舍条件,食物,减免交通费用等
。”
例外2:曾经为党员
“党员或隶属一般条款“不应当被适用于一名外国人如果在申请签证的时候,他可以向
领馆长官(或者像总司法长官申请接纳)证明满足以下情况:”
“党员或隶属终结至少:
(i) 该申请日期的两年前,或者
(ii) 该申请日期的五年前,在该外国人作为党员或者隶属的党派控制国家政府,该控
制截止该日为独裁极权;并且
该外国人对于美国的安全不构成威胁。”
“如果一名外国人承认过去为党员或者隶属,但是做可信的声明:自己的党籍或者隶属
身份已经在两年前(在某些情况下,五年前)或更久之前停止了。“如果有表面可信价
值,领馆长官“应当接受该声明”。领馆长官“只有在有相反的证据或者另外可被陈述
的原因的情况下,应拒绝外国人的声明。”(13)
例外3:适用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们
“司法长官可以在他的自由裁量下豁免条款的运用
在下列情况下,移民为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者;
移民的父母,子女合法被接纳为永久居民出于人道主义目的,确保家庭团结,或者出于
公共利益考虑,如果移民者不构成美利坚合众国安全的威胁。(14)
不合格的豁免—212(a)(3)(D)(iv)。如果移民签证申请者在移民与国籍法212(a)(3)(D)
下无资格但是有资格寻求移民和国籍法212(a)(3)(D)(iv)下的利益,领馆长官应告知外
国人在该条款下寻求救济而申请DHS的流程。签证不可以签发给一名外国人直到领馆长
官已经从国土安全部收到对外国人根据移民与国籍法212(a)(3)(D)(IV)申请的批准。
例外4:没有意义的组织
美国国家外交事务部9FAM40.34 N5手册提供共产主义党派成员救济,如果党籍身份被视
为“没有意义”,它是美国最高法院在Rowoldt v. Pefet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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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贴,但是我才看到(链接在2楼,附笑话2则)关于换工作的时候保留priority date请教
大家说说奥本为什么这么照顾烙印?怎样才能驳倒这篇文章?
透过现象看本质,奥傻不承认EB+FB必须达到7%的本质面签给的H1B visa 时间长于 797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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