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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余张转账支票,5亿元非法套取的现金。由于“套现”的收益一劳永逸,马甸邮币卡市场成为京城最大的地下钱庄。从导游拿回扣到包工头逃避劳务费用税收,地下钱庄,已经悄然来到了你我身旁。
法律与生活杂志9月上封面
“黑金”之祸
1000余张转账支票,5亿元非法套取的现金,京城首起特大地下钱庄案令人唏嘘。
据办案人员分析,实际涉案金额远不止5亿元――这个数字是有完整证据链确认的账目,“实际交易额至少几十亿元”。
由于“套现”的收益一劳永逸,马甸邮币卡市场成为京城最大的地下钱庄。从导游拿回扣到包工头逃避劳务费用税收,原来似乎与普通百姓距离遥远的地下钱庄,已经悄然来到了你我身旁。
作为《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发生的第一起地下钱庄案件,涉案各方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地下钱庄的前世今生、业务范围以及危害性有哪些?法律专业人士给出了答案。
1.他们的“串支票”生意
――京城首起特大地下钱庄案纪实
2012年7月30日,经营金额高达5亿元的地下钱庄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涉案的38名被告人中,有经营电话卡业务的个体商户,有企业高管,甚至连银行行长也被牵扯其中。在此之前,公众对被告人所涉嫌的非法经营罪并不熟知。此案的审理,为公众上了一堂“鲜活”的普法课。
地下钱庄的“庄主”
马甸邮币卡市场位于北京繁华的福丽特商业街上,是亚洲最大的邮币卡市场,主要经营邮票、钱币、电话卡以及古玩。一年以前,它的另一个隐蔽身份是――京城特大地下钱庄集散地。
黄凯生于1974年,是江西人。1992年,黄凯高中毕业后在家乡江西省南昌市做邮票生意。1998年至2001年期间,黄凯去上海做起了IC卡买卖。2002年,黄凯转战到了北京,在马甸邮币卡市场租下了摊位,做电话充值卡生意。而后,黄凯生意越做越大,他有了自己的房和车,并把家安在北京。
黄凯介绍说,经营电话充值卡业务,需要根据地区差价找到相对便宜的代理商进货。之后,再将这些卡销售给全国的下一级经销商,从中赚取差价。黄凯的摊位销售移动、联通、电信充值卡,卡的面值从10元至500元不等。黄凯透露,通常一张卡只能赚到3分钱到1元钱的利润。
由于电话充值卡批发利润薄,黄凯只能依靠走量获取更多的收入,他每天的进货量在7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因而,黄凯每天会有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现金流。但最让他头疼的是,他的上一级电话卡充值代理商不收取现金,货款只能以支票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这就意味着他每天早上必须把前一天卖出的巨额现金存入银行,才能确保第二天顺利进货。
为此,黄凯天天都要跑银行存款转账。通常情况下,黄凯在早上银行开门前就要去排队存款。由于银行清点、入账时间很长,每天几百万元的现金,银行为此要单开窗口接待他。因为黄凯存款当天存、当天转账,并不给银行创造业绩,银行职员对黄凯很反感。为此,黄凯没少受银行的“气”。这种处境,也让黄凯的同行们叫苦不迭。
2005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有人拿着转账支票直接找到黄凯“串支票”,即希望用支票兑换他手里的现金。对于黄凯来说,这可是件好事,他不用去银行存钱转账,省时省力不说,还能赚到一笔手续费。
黄凯供述称,“串支票”的手续费一般在0.5‰~1‰,相当于100万元收取500元~1000元的费用。相对于卖电话充值卡的微薄利润,“串支票”所得收益更为丰厚。“1张100元的卡最多赚一两毛钱,有时候拿货价钱偏高,为了维持和代理商的长期合作关系,即使明知赔钱也要进货。而且,每串100万元现金就有800元左右的纯收入。电话充值卡市场低迷的时候,‘串支票’的收入还能贴补销售充值卡的主业。”黄凯介绍“串支票”的好处。
黄凯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为套现创造了条件。当初,电话卡充值业务需要银行对公账户,黄凯便注册了公司。随着生意越做越大,他陆续以家人及职员的名义注册了11家公司。为了规避跨行转账的繁琐程序,他还为这些公司办理了多家银行的对公账户,所有串现的支票都会打到黄凯的对公账户里。
黄凯说,他帮忙“串支票”给付现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现金需求方将支票交付给他,他再将这张支票入到自己的公司账户内,扣除手续费之后直接给现金,通常这种方式的手续费比较高;另一种是现金需求方把支票入到自己的公司账户,然后通过转账方式转到黄凯公司账上,黄凯扣除手续费后将现金交给对方,或是转到对方的私人账户内。在本案中,黄凯的涉案金额高达2亿余元,占涉案总金额的40%。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1年4月,黄凯等38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帮助实现北京儒意欣欣广告有限公司等70余家单位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提取现金的目的,非法收受上述单位通过转账支票、电汇和网银转账的方式支付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后予以套现,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由于“串支票”的收益一劳永逸,马甸邮币卡市场成为京城最大的地下钱庄,市场里的8位个体商户接连成为地下钱庄的“庄主”,受审的其他30名被告人是为“串支票”牵线搭桥的“中间人”。
银行行长牵线“串钱”
今年48岁的孙洪海是广东发展银行广渠门支行行长。1987年,孙洪海大专毕业后到人民银行工作,一干就是10年。1997年,他投身广东发展银行。在此期间,孙洪海凭借自身努力自学完本科、研究生的课程。孙洪海也从一名普通的银行职员,晋升到了现在行长的职位。
在银行工作过程中,孙洪海接触到不少客户。一次,孙洪海经过银行客户经理引荐认识了一位大客户杨斌(化名)。2011年4月,杨斌找到孙洪海,让他帮忙“串”400万元的现金。广东发展银行不能办理这项业务。对于大客户的请求,孙洪海不好直接推辞,就答应帮忙问问。
由此一来,孙洪海想到自己做钱币生意的另一位客户,他赶紧打电话询问对方能否帮上忙。果不其然,这位客户认识“串支票”的人,答复称可以为杨斌套现,但需要收取1‰的手续费。孙洪海把这个好消息回复给杨斌,并将这位客户提供的账号通过手机转发给了杨斌。随后,杨斌在广东发展银行办理了电汇。
孙洪海当时在银行分行开会,他让杨斌将回钱私人账号以短信方式发给他,他再转发给做钱币生意的那位客户。在短时间内,杨斌成功串得现金400万元。事后得知,这笔钱是通过黄凯和另一被告人套现的。对于此事,孙洪海解释说,他知道银行不能办理“串支票”的业务,银行也不许可公款私存,但他并不清楚套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法庭庭审结束后,孙洪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这么做并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帮客户的忙。他在银行业工作了25年,一直勤勤恳恳。作为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庭上受审,对他个人名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这起案件中,除孙洪海之外,还有来自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的4名银行职员受审。像黄凯这样的大额客户长期在银行办理资金存取业务,银行职员自然会留意这些人,希望他们办理更多的业务。一来二去,双方就了解各自所需。其他客户有套现的要求时,银行职员就充当“中间人”的角色,联系黄凯这样的“庄主”帮忙套现。在串钱的过程中,银行职员虽未从中收取手续费,但各家银行都有存款业务考核指标,而客户套现后必然会经银行存取钱,银行职员便可从中完成考核任务。
在黄凯看来,“串支票”是双赢的交易,没有侵害他人的权益。而对于银行职员来讲,他们只是帮忙,为的是完成业务考核指标。在公众的潜意识里,往往认为这种行为并不触及刑律。
2.地下钱庄为谁存在
1000余张转账支票,5亿元非法套取的现金,京城首起特大地下钱庄案令人唏嘘。
据办案人员分析,实际涉案金额远不止5亿元――这个数字是有完整证据链确认的账目,“实际交易额至少要有几十亿元”。
可以想象,这几十亿元人民币的背后是胃口多么庞大的现金需求方。我们不禁要问:这些地下钱庄庄主的“客户”到底是哪些人?他们又是怎么敲开了地下钱庄的大门呢?
建筑企业:发放工资雾里看花
在采访中,本刊记者发现,有据可查的73家地下钱庄客户中,一成以上为建筑行业的企业。他们用转账支票串现金的用途,如出一辙地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成立于1995年、连续6年荣获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称号的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作为一家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工程项目较多,每日资金往来巨大,大量的农民工需要现金作为劳务报酬;然而,该企业的基本户工商银行亚运村支行营业部每天只能满足他们5万元的现金需求。所以,该公司在万般无奈之下才寻找现金兑换。
高某为北京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2011年1月28日,他从公司领取了3张转账支票共计1068万元,以3‰的手续费找地下钱庄的“庄主”兑换了现金,用于民工工资发放。“因为年底银行兑现来不及,工人回家心切,情绪不稳定,我担心工人闹事,给公司带来不好影响。”高某解释说。
除了以上两家企业外,北京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几家建筑行业的企业单位均承认自己为了给工人发放工资而找地下钱庄兑换过百万元以上的现金。
据一位财务专业人士分析,建筑行业企业频频走向地下钱庄,一方面,确实是因为他们雇佣的工人大多是临时工,只能通过现金支付;另一方面,这些企业也不乏避税甚至逃税的嫌疑,当然,这需要税务机关彻查他们财务情况才能得出最终结论。
其中一家已被检方确认为逃税的企业叫安徽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该公司下属31个包工队,大概1.4万人,在北京、河北、山东、天津、内蒙古多地开展建筑劳务业务。
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为规避纳税,安徽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将工人工资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给包工头。包工头联系到中间人,通过地下钱庄“串现”后给工人发放工资。“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我公司因为要付给公司下属的包工队民工工资,开出了总共212笔、共计1.1363亿元的工资款。这些工资款都是用我公司的账号开出的支票,分次交给公司下属包工队的工头,由各包工头发给每个包工队的民工。”在一份该企业送交法院的情况说明中这样写道。
据了解,因为高达1亿余元的涉案金额,安徽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成为本起案件中涉案数额最多的地下钱庄客户。
“正常情况下,只有公司缴纳相应税费后,银行才会将工人工资进行私户转账或支付现金。国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监督劳务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可是,地下钱庄变现就可以让劳务公司脱离国家监管。”一位金融专业人士如此分析。
旅游行业:灰色收入亟待漂白
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涉及北京著名中药老店同仁堂。据办案人员介绍,2009年7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北京同仁堂某药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向地下钱庄北京账户汇款共计93笔,达3600余万元。
针对此事,北京同仁堂某药店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协调旅行团事务的小项表示,“这是我们药店支付给旅行团的咨询费用。领取支票的导游并不固定,都是境外旅行团联系的导游”。换句话说,这93笔支票全部是用于支付给境外旅行团的购物提成费用。对于涉案,小项觉得有些委屈:“导游拿我们的支票换现金这事跟我和我们药店没关系,我没有指使他们,我只是用支票给他们把钱结了,导游拿到支票怎么处理,谁让他们换现金的、他们怎么换的,我都不清楚。”
那么,为什么要把这些钱支付给领队和导游呢?
“这是旅行团的潜规则,如果我们不给,他们就不向客人推荐我们的产品。”在办案人员的调查询问中,小项道出了具体的操作细节,“每次境外旅行团到北京后,导游就给我打电话,将境外客人需要购买的同仁堂养生保健品数量、种类告诉我,我把保健品底价告诉导游。然后,我把导游告诉我的保健品带到指定的酒店、停车场、餐厅等地点,把保健品卖给游客。当时,游客就通过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我们有自己的POS机)保健品费用。我再按照当时卖出的保健品数量、价格扣除我们的钱(按底价算),多出来的金额通知我们的财务开出支票,我再把支票转交给导游。导游在底价的基础上加价卖给游客,加多少钱,都是他自己定。”
王某达是一位24岁的英语国际团导游,涉案后,她也不谋而合地爆出了旅游行业的潜规则。据其介绍,导游这种职业没有单位发工资,只能靠接旅行团收取报酬。国外的旅行团的领队会跟她联系,找她做他们在北京旅行时的翻译。有的团员需要购买同仁堂药店的药品,她就会和小项联系。
“按照行业规则,旅行团团员消费之后,药店需要支付给我们一定的咨询费用,每次都是小项开出的空头支票交给我,我再联系地下钱庄兑换现金。事后,我会将现金全部交给领队,领队再给我返一部分小费,一般给我五六千元。”王某达说。这些领队都是旅行团的本国人,有伊朗、以色列、埃及、塞浦路斯等国,主要是一些西亚国家。
“是领队让我兑换现金的,因为药店支付的支票他们拿回他们国家去没法儿用,只能换成现金带回去。”王某达如此解释。
中小企业:急需现金铤而走险
另外一个需要现金的大户是中小企业,这些地下钱庄的常客给出的理由是他们没有资质从银行得到大量现金,或者银行审批时间过长,在急需现金的情况下,只好找地下钱庄拆兑。
记者采访发现,这些中小企业之所以能够和地下钱庄联系上,除了熟悉的人介绍外,大部分是通过手机垃圾短信提供的手机号码,少部分是通过查询马路边上的小广告或者网络信息而得知地下钱庄“庄主”们的联系方式的。
比如,一家涉案金额达935.06万元的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在我公司日常经营当中,需要使用大量的现金。但是,银行取现金又有额度限制。公司负责人让我想办法弄些现金,我就查找手机中收到的垃圾短信,发现有一条短信称可以帮助用支票串现金。我就用我的手机和对方联系。对方称叫钟华,我们电话中约好她拿现金到我单位,我给她支票。她收取1%的手续费。如果金额大的话,手续费会少点儿。从2009年6月到2010年10月,我找钟华串过13张支票,共计金额935万余元,这些钱都由公司经营使用了。”
北京一家主要从事广播电视设备销售与安装业务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给检方的情况说明中解释道,他们公司的客户大多在外地,人员出差频繁且时间较长,需要大量现金支付当地的差旅费用、购买材料以及临时雇佣人员的劳务费用支出,还有其他一些业务上的支出。因此,该公司前后7次串钱,多达1000余万元。
除以上两家公司外,北京某集邮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几十家中小企业均承认曾经找到地下钱庄的“庄主”拆兑过现金,涉案金额多的有6000余万元,最少的也有50万元。这些现金,有的用于支付工人的劳务费,有的用于个人借款,还有的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款。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李建军教授认为,银行的取现限制并没有压抑公司的一般业务需求。“目前,取现限额应该是在二十五六万元的样子,取大额的话提前预约也可以。具体额度不同银行会有一定区别,分行以及大户开户行也要看你账上往来收入,相应有不同规定。”李教授介绍道。
3.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黑金”
法律分析
分析人:高玄(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法官,现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下钱庄,是指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买卖外汇、跨境转款等非法经营业务活动的非法金融组织。地下钱庄一般以当铺、外贸公司、旅行社等合法组织为掩饰,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
发展过程
地下钱庄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它们通过高息揽存吸纳民间游资,然后靠放贷获取利润。由于中国对民间资本从事金融活动有严格的进入管制,这些组织因其经营活动的非法性获得了一个专有名词: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与合法的金融机构相比,具有效率优势。这种效率优势体现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私营企业主的资金需求特征常常表现为短、频、快,但风险较高,因而很难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
再如,一些小型的印刷、包装企业,在接到定单后,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生产周期短、资金周转快,无法迅速从银行贷到款,但企业又必须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如果没有资金组织生产很可能企业就要破产,而地下钱庄恰恰能够满足小型企业的资金要求。由于地下钱庄支付的利息相对低,所以,小型企业愿意向地下钱庄借钱。
对于地下钱庄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5条第3项有所规定,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由于条文过于原则、包括范围较大,形成了执法中的“口袋罪”。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一些不属于犯罪的行为也被装进这个“口袋”作为犯罪处理。这样既不利于执法,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修订《刑法》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把原投机倒把罪中所包括的犯罪作了具体分解规定,形成了非法经营罪。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情况,对此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又增加了一项,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的”。当前,一些地方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獗,对其从事买卖外汇、非法吸收存款等犯罪活动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由于法无规定,很难得到追究。鉴于此类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刑法修正案(七)》又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有关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
地下钱庄的滋生以致于形成市场,主要原因是资金的供求失衡使然。一般小商业户要求贷款数额小、周期短、要款急,有着极强的季节性、临时性,他们要获取信用社或银行的贷款相当困难。急需资金支持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被信用社或银行挡在门槛外面后,只好向地下钱庄借贷。
我国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而且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市场需求,地下钱庄在各地的经营形态也不同,主要有三种:
一、以非法买卖外汇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在广东、福建以非法买卖港币为主,在山东等地以非法买卖韩圆和美元为主。
二、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在全国大多数省份均有,尤以浙江、江苏、福建、云南等省表现突出,在各地分别以标会、台会、互助会等形式出现。
三、以非法典押、非法高利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分布在湖南、江西等内地一些省份,包括一些已被国家清理整顿的典当行也转为地下继续经营。不少地方的此类钱庄有黑恶势力渗透。
北京发生的这起地下钱庄案件,是《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发生的第一起地下钱庄案件,它的主要犯罪构成是被告人为他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也就是老百姓通常理解的“套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针对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非法套现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作的规定。支付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一项最基本的业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可见,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除了上述三种外,现在又增加了“非法套现”这一业务范围。
各方责任
北京这起地下钱庄案件,公诉机关之所以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主要是依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被告人从事了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不同: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而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地下钱庄犯罪对象不但包括上述资金,还包括其他的合法资金来源。在犯罪手段上,两者有着相同点,都是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由此可见,地下钱庄犯罪的某些方面包含了洗钱罪,是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资金,那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应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在这起案件中,行为人只是做了非法套现的行为,在案证据也没有证实资金来源是特定的钱款,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是正确的。
如上分析,地下钱庄的业主多为经营中小企业的业主,甚至一些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也能够成为地下钱庄的业主。根据犯罪的情节、性质以及本案的犯罪数额,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就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于“庄主”的客户而言,因为非法经营罪惩罚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客户肯定也存在违法的行为。但是,客户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而是通过套现的方式把属于自己的财产从一种形态转换为另一种形态。这种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我认为客户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客户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由相应的机关作出处理。当然,如果客户通过地下钱庄进行偷税行为,客户就要以相应的罪名被追究责任,而不是通过非法经营罪来处罚。
银行职员之所以成为其中的一个环节,是因为这些银行职员和其他中间人不同,他们并不是为了收取手续费,而是为了工作业绩。他们在本案中作为非法经营的共犯,也有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社会危害
地下钱庄之所以被当做犯罪处理,必然有它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冲击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政策的有效性;二是为众多企业偷逃税费提供了资金外逃的地下通道,使国家税收蒙受极大损失,侵蚀了国家的财政来源;三是为洗钱提供了方便,助长贪污、侵吞国有资产等上游犯罪行为。
诚如中国金融网指导委员会指导专家易宪容指出,地下钱庄对中国金融市场及实体经济的影响与冲击是十分巨大的,如果大量外资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进入中国,势必会严重干扰中国的货币政策,扰乱中国的实体经济。在中国结售汇制度下,中国人民银行收进一个单位外币就得用一单位的人民币基础货币卖出。当大量非法外资涌入中国市场时,中国人民银行就得大量卖出人民币,从而使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泛滥,投资过热、资产的价格快速上涨及通货膨胀率上升,严重地冲击中国实体经济。更为严重的是,伴随中国国内地下钱庄的出现,通过地下钱庄能够滋生贩毒、走私、洗黑钱等严重犯罪活动。
地下钱庄的存在有它的必然性。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地下钱庄能够满足一些中小企业对现金的需求使然。对此,除了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之外,更好地解决民间资本运营等诸多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地下钱庄的存在,这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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