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P****R 发帖数: 22479 | 1 为什么说一切法规一旦“从严”就是忽悠呢?
对法规制度、章程规则,进行“从严”处理,貌似严厉,实则是对法规制度、章程规则
的藐视,甚至是无视。
为什么这么说呢?
简言之,法规制度既然能够“从严”,必然可以“从宽”。
换言之,对法规制度的“从严”或“从宽”,实质上都是将硬性的法规制度,变成了可
以变通、能够伸缩的软性“家法”,是将刚性的法规软化。
将法规“软化”,实质是以人治取代法制。是将法规转换成潜规则,使之为长官意志服
务。
无规矩不成方圆。
这个“规矩”,就是法则。执行法则若宽严有别,规矩则方圆各异。长此以往,法规势
必成宽严无度,方圆变形之态。
最典型的是“严打”。
一九八三年夏,邓小平发出的“对于当前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要严厉打击,判决和执行
,要从重,从快”指示,首提“严打”,开文革后情绪化执法先列。
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应根据罪行,依照法律判决。“从重,从快”,践踏了法律。当时,
有很多有伤风化的轻微涉嫌犯罪的当事人,都被随意判处了死刑。
这次“严打”,造成很多冤假错案。事后虽有纠正,但人死不能复生。
在这次“严打”中,竟然轻率地把判处死刑的权限,交到县区一级法院,同级的党委领
导居然可以直接决定判处死刑。政策处置大于依法处置,滥用重刑导致量刑失衡。这就
必然致使司法不公,酿成大量错案,严重损害了法治。
长期以来,依靠部门政策而蔑视法律刑典,是我们的传统痼疾。按毛泽东的话来说,就
是控制犯罪“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领导意志,秒杀法
律。
这种“从严”的另一面,就是“从宽”。
既然能够“从重”,必然可以“从轻”。
现在,我们看看那些罪大恶极、中枪落马的众多贪官污吏,他们中有几人被判死刑?这
种走过场的宽判案例,还需要举例说明吗?
“从严治党”也一样。
国有国法,党有党章、党纪。严格按照国法、党章、党纪、认真执行就行了。除此,还
怎么“从严”?
难道对于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我们将他“开除党籍”就是“从严治党”吗?
这是处罚过重。
反之,对于那些应该由司法机关量刑的党员,我们给他一个“党内警告”的处分,就能
了事吗?
这绝不是“治病救人”,这是纵容。
事实上,我们的法律,对各级党的领导干部,从来都是虚设。
至今为止,我们尚未见过一个违法乱纪、罪大恶极的“大老虎”,是有公、检、法、司
法机关独立侦破抓获的。他们这些人,都是在被上级纪委“双规”后,再移交给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上一级纪委不插手,地方党政领导,就是当地纪委、公、检、法机关单位名正言顺的上
级领导。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下,纪委、公、检、法机关,不仅不敢对其违法乱
纪的上级领导立案侦破,还要对他们无条件服从。
在这种扭曲变形的法规制度下,执法机关对上级领导的违法乱纪,无法可依,无权过问
,甚至自然而然地成为他们的帮凶和保护伞。
可见,只有严格执行党纪国法,才能保证法制的公正性。
严格执行国法党纪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废除特权。
只要有特权,就必然无法制。
特权,就是法外之人。法律法规,如果对具有“特权”的人没有约束力,对其他人必然
也成虚设。因为“特权”的大小,“可以”决定其违法乱纪不受惩处的程度。
自不正不能正人的古训,绝非虚妄之言。
“自己一身毛,说别人是妖怪”,“自己一屁股屎,说别人不干净”,是公认的笑谈,
只会徒留话柄。
享有特权的人,对于法律法规的运用,必然是对他人严,对自己宽。都会因人而异地滥
用重刑和滥用宽刑,这是他们的常态。司法公正,早被他们抛到九霄云外。
这就是人治。
人治最大的特征,就是对于法律法规制度的宽严随意。
能够对法律法规制度宽严随意应用的人,必然是具有特权的领导干部,而不是老百姓。
所以,践踏蹂躏法律制度的人,也一定是官员,而绝非是普通民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