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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经过一系列的宣传,房产税终于开始征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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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住房话题: 房产税话题: 征收话题: 应税话题: 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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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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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与重庆明日起开征房产税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
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
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
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
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
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
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
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
,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
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
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
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
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
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
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
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
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
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
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
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
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
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
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
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
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
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
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
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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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2011年01月27日21:29重庆市政府网站我要评论(22) 字号:T|T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
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
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
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
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
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
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
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
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
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
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
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
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
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
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
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
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
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
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
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
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
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
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
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
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
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
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
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
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
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
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
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
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
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
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
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
、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税率
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
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
)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
为0.5%。
第七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
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
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
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
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
,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
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
,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
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
税。
第十七条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
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
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
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
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
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
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
,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
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
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
,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
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
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
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
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
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
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
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隐瞒。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
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
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
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
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
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
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
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
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c******t
发帖数: 1017
3
学习学习
e*******n
发帖数: 2178
4
这个只对新购的实行房产税还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不过力度小了点。
e**s
发帖数: 4638
5
那是为了稳定房价,为p民好 。。。。。lol
h*e
发帖数: 10233
6
谁来估计一下这一年能给上海地方财政带来多少钱?
c*****t
发帖数: 10738
7
那些还活在梦中说TG不会收的人可以醒了,包括歪哥,呵呵。
w********t
发帖数: 12853
8
"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哈哈哈,有这条就好办了。

【在 d********y 的大作中提到】
: 上海与重庆明日起开征房产税
: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
: 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 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一、试点范围
: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 二、征收对象
: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
: 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
: 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g***l
发帖数: 2753
9
怎么感觉都是在隔靴挠痒啊?这个一年能收几个钱?还不够征收人员的工资的。

【在 d********y 的大作中提到】
: 上海与重庆明日起开征房产税
: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
: 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 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一、试点范围
: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 二、征收对象
: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
: 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
: 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h*e
发帖数: 10233
10
好象黄奇帆自己测算是两亿一年。不过这关键就是开头,真觉得不够再多收点也不就是
几个会的事儿。

【在 g***l 的大作中提到】
: 怎么感觉都是在隔靴挠痒啊?这个一年能收几个钱?还不够征收人员的工资的。
相关主题
上海房产税开征 一手房成交“急刹车”算术好的帮着看看这个房产税的计算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真的能抑制房价吗上海公布房产税征管细则(ZZ)
中国消费税中国政府要收房产税了。
进入Military版参与讨论
R*I
发帖数: 1840
11
凡事也需要循序渐进啊,土共第一怕就是乱

【在 g***l 的大作中提到】
: 怎么感觉都是在隔靴挠痒啊?这个一年能收几个钱?还不够征收人员的工资的。
s******t
发帖数: 12883
12
公务员的全都免税, 肯定的。

【在 w********t 的大作中提到】
: "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 哈哈哈,有这条就好办了。

e********3
发帖数: 18578
13
慢慢来呀,开了这个口子,以后额度和范围扩大不是几个红头文件的事情?土共是在试
水,要是看p民反应不大,肯定会越来越大幅度的,土共也怕步子太大扯到蛋了,温水
煮青蛙吗。
土共政府现在大手大脚习惯了,最终是肯定要收房产税的,不然这么多公务员,官老爷
,公开吃喝公车谁给报销呀?能卖的地是有限的。

【在 g***l 的大作中提到】
: 怎么感觉都是在隔靴挠痒啊?这个一年能收几个钱?还不够征收人员的工资的。
n*******n
发帖数: 7628
14
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
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
)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
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
房面积;
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
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N***m
发帖数: 4460
15
要是我原先买的房子100万,现在底价10万卖给父母。
然后我再贷款80万去买房,这样的房子要不要交税?

【在 n*******n 的大作中提到】
: 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
: 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
: )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
: 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
: 房面积;
: 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
: 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e*******n
发帖数: 2178
16
这个规定是说以后买的房才可能交房产税,这个还是合理的。

【在 e********3 的大作中提到】
: 慢慢来呀,开了这个口子,以后额度和范围扩大不是几个红头文件的事情?土共是在试
: 水,要是看p民反应不大,肯定会越来越大幅度的,土共也怕步子太大扯到蛋了,温水
: 煮青蛙吗。
: 土共政府现在大手大脚习惯了,最终是肯定要收房产税的,不然这么多公务员,官老爷
: ,公开吃喝公车谁给报销呀?能卖的地是有限的。

g*******d
发帖数: 5873
17
没一个靠谱的
没有一个对已有多套住房征税的
这怎么能把空置房挤出来进入市场

【在 d********y 的大作中提到】
: 上海与重庆明日起开征房产税
: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
: 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 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一、试点范围
: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 二、征收对象
: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
: 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
: 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n*******n
发帖数: 7628
18
你不用交,你爸妈买下来以后和原来的房子合起来一算人均超过60了,就得交。

【在 N***m 的大作中提到】
: 要是我原先买的房子100万,现在底价10万卖给父母。
: 然后我再贷款80万去买房,这样的房子要不要交税?

h****i
发帖数: 1674
19
不对一套房征收好事,但对已有多套房的人为何也开口子不收?
j****n
发帖数: 7636
20
总的来说是好事,可是留的后门太多。

【在 d********y 的大作中提到】
: 上海与重庆明日起开征房产税
: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
: 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 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一、试点范围
: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 二、征收对象
: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
: 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
: 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g*******d
发帖数: 5873
21
不可能对第一套房征税,这在当前的中国是逆天的行为,要出乱子的
不对多套房征税,是维护既得利益者
想想就知道,制定这套政策的那些人和对他们公关的人,十有八九都有多套房

【在 h****i 的大作中提到】
: 不对一套房征收好事,但对已有多套房的人为何也开口子不收?
n*******n
发帖数: 7628
22
P民里头有多套房的也绝对不是少数,太普遍了

【在 g*******d 的大作中提到】
: 不可能对第一套房征税,这在当前的中国是逆天的行为,要出乱子的
: 不对多套房征税,是维护既得利益者
: 想想就知道,制定这套政策的那些人和对他们公关的人,十有八九都有多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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