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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宪政中国”为何依然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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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宪法话题: 中国话题: 宪政话题: 主权在民话题: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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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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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个屁,大陆需要的是好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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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的讨论中,一个重要话题就是中国行宪百年却至今未能建立宪
政。若说中国人立宪,大概可以列入世界纪录:百余年间一共立了14部宪法,但至今还
处于“有宪法无宪政”“立宪法易而行宪政难”的困局之中。
从54宪法至82宪法:装点门面的政治花环
中共建政后,在1949-1982年这33年当中,总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分别称之为“54宪法
”、“75宪法”、“78宪法”和“82宪 法”。其中“82宪法”即现行宪法。“82宪 法
”诞生的12月4日更被确定为“法制宣传日”,以彰显执政当局对“法制”的重视。曾
有一段时期,北京宣称的“依法治国”(Rule by Law),曾让美国等西方国家看到中
国将进入现代法治国家大家庭的光明前景,国内亦有律师于数年前发动过“护宪维权”
活动,希望这部宪法能够帮助利益受损者维护权益。
然而正如1967年8月5日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持“54宪法”没能让自己获得声辩机会一样,
现阶段的拆迁户高举“82宪法”与地方政府及拆迁队抗争,也难免家毁人亡之悲剧。因
为无论哪部中国宪法,都内缺主权在民的思想,外缺法治至上的制度环境。
在中共制订的四部宪法里,最受法学界推崇的是“54宪法”。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尽
管“54宪法”的起草开创了“外行领导内行”这一立法起草模式,但在立法的开放度与
民主性上,仍值得今天的立法工作仿效。所谓“开放性”指的是1954年6月16日宪法草
案公布后不到三个月之内,立法机关共收到各类修改建议、意见118万多条。所谓“民
主性”指的是“宪法起草小组”组长毛泽东曾针对草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集会、结 社、示威和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这一条款中“游行示威”质疑,
批上“不写为好”。对草案中的“迁徙自由”毛也明确表示反对,但毛的这些意见却并
未被采纳。
其实,就连毛慷慨赐予的这些纸面上的权利,中国人也从未享受过。中国的Rule by
Law与西方国家的Rule of Law有着本质的不同。最根本的不同就是对权力来源合法性的
认知不同。Rule of Law则强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ule by Law强调君权神
授,君王是“天子”,替天行道牧民;1949年之后则是挟“建国”之功,自赋统治合法
性。统治者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文化特质却一脉相承。法律只不过被视为用来管制
民众的工具,而非用来约束统治者行为的规范。 因此,中共建政以来的四部宪法与其
说是为了行宪而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还不如说是向世界表示“中共领导下的新中
国是现代国家”,用来装点门面的政治花环。
中国行宪究竟缺什么?
如果强调西方与中国文化的不同质,我想可以用同为亚洲国家的印度与日本为例说明,
这样或可找出中国未能行宪的真正原因。
一,中国的政治理念从来就缺乏主权在民的思想,直到今天,当政者仍然不想作任何改
变,继续以人民的天然代表自居。
以日本为例,日本政治理念本来也与中国一样,信奉君权神授,而且比中国还根深蒂固
。因为天皇是万世一系,比中国“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更神圣尊贵。但二战以后
,《日本国宪法》确定主权在民,日本实行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是日
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等基本原则。日本人守法的精神曾获“法匪”之称,宪法既
立,自然就不是一纸空文。
中国在晚清末期就未学好日本的《明治宪法》,现在当然更不会学日本这部奉行主权在
民的宪法。对美国二战后在日本制宪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中国人的反感远远超过日
本人。因此,中国的宪法才会出现这样一款条文:“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中国人民的领导者
。”
这就是我对中国民间的“护宪维权”从来不予置评的原因。
二,中国学习西方,从来就是买椟还珠,机会主义式的采用。还美其名为“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自以为得计。但问题是中国人判断其他文明的精华与糟粕的标准很成问题。
现在再来看同是文明古国的印度如何学习西方
美国宪法对印度制宪影响甚大,其中以人权宣言的基本哲理及指导原则为最。印度的制
宪从1946年开始,到1949年11月26日通过,共历三年时间。在制宪过程中,印度将世界
上所有的宪法文本都搜罗齐全,以备参考。印度宪法的主要设计者B.R.安贝德卡博士在
制宪会议上说,借鉴没有什么可害臊的,因为对宪法的基本思想谁也没有专利权。其中
,人民的基本权利是印度制宪过程中争论最大、遭受批判最多的部分。当时的印度政治
家也有不少人认为民权是不应该学习的“西方文化糟粕”。但经过长达38天的激辩,最
后通过,写进宪法的第三部分。
中共除了当年向苏联这位老师学习非常虔诚之外,其余均持“批判性地借鉴”之态。
1949年,中共夺取政权成功在望,2月28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
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宣示说,要将《六法全书》“看
作是基本上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
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
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
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 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
”也就是说,在不知道西方宪政、法律制度为何物时,中共就已经预先设置了必须批判
的政治原则。
这种对西方文明的批判至今并未结束。以美国民主为代表的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制度与
人权思想仍然被视为“西方文明的糟粕”,绝不适用于中国。今年3月全国人大委员长
吴邦国的“五个不搞”就是最好的表态。
自从1903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史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来,中国知识人追
逐宪政梦想长达百年。但只要“主权在民”这一思想仍然被看作西方文明的“糟粕”,
宪政距离中国人还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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