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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 发帖数: 793 | 1 这个我就不详细写了,因为主要的争论是在于一个技术环节上面,解释起来必定枯涩麻
烦,读起来也是索然无味,因此简单点评一下,有问题单独回答。
1.2000年 prop 22 加州通过法案把婚姻定义为男女only
2.2008年 加州最高法院判定prop 22违(加州)宪
3.Prop 8 修改加州宪法
4.有人上诉称prop 8程序上有问题,加州最高法院判定prop 8程序上没问题
5.起诉加州官员至联邦初级法院,称prop 8 违反美国宪法
6.加州官员决定缴枪不抵抗,prop 8发动者不干了,决定要代替官员来捍卫prop 8
7.prop 8发动者在初级法院败诉,因违宪(Due process, equal protection)
8.官员决定不上诉,但prop 8发动者决定上诉,案子的核心问题就此显现:
9.当官员决定不上诉的时候,prop 8的发动者是否还有法律地位(standing)来继续上诉?
10.联邦中级法院问加州最高法院:按你们加州的规矩,在官员缴枪的情况下,prop 8
的发动者是否有法律地位继续上诉?加州最高法院:有。
11.联邦中级法院说,好吧,算你们有法律地位。但是维持原判,prop 8违宪。
12. prop 8发动者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看了一眼说,玩蛋去,你们根本
没有上诉的法律地位。我的地盘我做主,在联邦法院的法庭上,有没有法律地位不是由
州最高法院说了算的。根据我们联邦的规矩,你没有上诉的法律地位。别跟我提什么加
州的规矩。滚粗。
13.联邦最高法院的反对意见(4个)认为,虽然说联邦的规矩说个人不能打政府的官司
,但加州的系统是个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代表政府,所以虽然说上诉的是个人,但其实
可以在法律上看做是政府本身。
我的个人看法:略为赞同多数派判决。其实案子很简单,就是看联邦和州谁就乎谁的问
题。是联邦法院因为加州的情况而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呢,还是一视同仁你没达到我的标
准就别想进我的门。我觉得吧,还是后者好一些,省得万一每个州都有自己特殊的条例
联邦法院还得每个都了解每个都特殊对待--那不全乱了套了。虽然说这样会给州带来不
便,但比起来联邦法院在诸多特殊情况的时候变成变色龙而彻底失去自己规矩底线,还
是州来各自承担这个麻烦比较恰当。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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