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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stInJesus版 - 基督教研究院: 我们错了 (六)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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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公开信的议题:关于与福音派基督徒的诉讼
公开信对地方教会与水流职事站领导者的最后一项要求,与他们为澄清福音派反邪教出
版物对他们之指控而兴讼的历史有关。以下三段是该要求的全文,也是公开信的结语:
水流职事站与“地方教会”的领导者若视福音派基督徒是同为信徒者,我们要求他们公
开放弃使用诉讼并恐吓诉讼的方式,回应福音派基督徒对他们的批评,或是解决争议之
事。新约强烈反对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基督徒之间的争议(见林前六1~8)。
水流职事站和“地方教会”的领导者,若不视福音派基督教会、组织和事工团体,为正
统的基督徒团体,我们要求他们公开退出福音派教会或事工联会。
无论如何,我们都诚恳地要求水流职事站和“地方教会”的领导者停止使用诉讼或恐吓
诉讼的方式,回应基督教组织或个人对他们的批评,或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我们必须确实领会这最后一个要求的重要性。如前所述,除了与众不同的这个事实外,
我信地方教会用“先辩论,后诉讼”的方式回应批评,确实引发许多敌意。这也有助于
解释,这些有学之士和研究人员,为何会用公开信前三段中,那种欠缺公正和不够审慎
的治学方法。既然我在这段时间内,一直是反邪教界中活跃的一员,与其他相关人员有
广泛的互动,并以同样的眼光看待地方召会数十年之久,我相信我知道自己在说些什么。
我们这些福音派反邪教及护教界的成员,对地方召会“钳制宪法赋予我等的宗教、言论
自由”的举动,作出义愤填膺的回应,但是对同侪诽谤他人的白纸黑字,我们的回应却
是缓慢得令人羞耻。我再说,这是我的经验之谈,这并不是值得骄傲的事。
《神人》
一九八五年,美国宗教研究所(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American Religion)创
办人梅尔敦(J.Gordon Melton),发表了《一封公开的信—关于地方召会、李常受与
《神人》的争论》(An Open Letter Concerning Witness Lee and God-Man
Controversy)。梅尔敦原为“伪灵剖析会”(Spiritual Counterfeits Project)的
拥护者,当时尚未撤销他对该会的支持,他在该公开信的文首写着:
在已过的一年, 我和你们诸位一样, 对于李常受( Witness Lee) 所带领的地方教会,
与伪灵剖析会(S.C.P.)、尼尔达迪 (Neil T. Duddy) ,以及《神人》一书出版商
之间的诉讼案, 甚为关切。最初,我是对于一个基督徒团体,即地方教会,竟将同作基
督徒的人告上法庭一事,感到不安。后来我发现地方教会的带领人曾竭尽所能,以种种
较为缓和的途径,促使对方撤回该书,并承认该书的错谬。
最近,地方教会邀请我对其生活及信仰进行严谨的研究;较前几年我撰写美国宗教百科
时所能作的研究更为严谨。我在一九八四年着手研究,兹将部分心得附于后文,以供诸
位参考。
我对地方教会的研究,包括研读李常受所出版的大部分著作,以及伪灵剖析会工作人员
尼尔达迪和亚历山大(Brooks Alexander)的冗长证词,这段过程证实是我基督徒生涯
中十分痛苦的经历。我开始核对达迪书中引用李常受的话时,发现《神人》一贯地从李
氏著作中取出几句,置于毫无关联的文中,使其与李氏所要表达的意思正好相悖。这样
作是根本不顾李氏著作中,对于基督徒信仰伟大真理的清楚教训与证言,而这些教训与
证言在李氏的著作中是随处可见的。 我也留意到他们企图将地方教会所实行的祷读,
视为东方宗教的念咒;此举实属荒唐,因为二者毫无相似之处。
我细读他们的证词,尤其是达迪的证词,发现《神人》一书中对李氏所作重大性与毁谤
性的指控,完全是根据一个离开地方教会,对地方教会充满敌意之人未经证实的言论;
此类指控出现次数之多,使我甚为惊讶。达迪一再采用那位前会友的话,自己并未对所
声称的事件,先作任何独立的求证,便严厉地指控地方教会管理财务失当,骚扰会友心
理,以及企图非法侵扰前会友等等。
我一向支持伪灵剖析会,尤其支持她将非正统宗教团体的重要资料尽力提供给基督徒大
众,所以当我进行调查时,真正受到了震撼。我很不安,居然有人写出这样拙劣的文章
,讽刺另一个基督徒团体的生活,由伪灵剖析会这样一个组织所资助,又由校园团契出
版社(I.V.P.)这样一个信誉卓著的出版商来发行。然而,令我更受震撼的是,出版这
样一本书所显露的道德意图。书中错谬、歪曲的陈述比比皆是,使人难以相信《神人》
仅仅是一部学术水准低劣的作品。
五月二十八日, 加州奥克兰法庭审讯达迪和德国出版商时, 我必须把我所发现的事实,
呈上法庭,这不是一件愉快的事。1
这真是非常惊人的言论,伪灵剖析会是当时极受推崇的反邪教组织,被我们许多人视为
审慎研究并细心批判新宗教运动的典范。当时梅尔敦若能举证说明他的论点,整个反邪
教界应会被震动,不得不重新检视我们的研究方法;此一案例对福音派出版界的冲击,
也应会超过往后他们对地方教会的偏差对待,因为在《神人》(以及《弯曲心思者》)
出版前,地方教会从未对任何人提出告诉。如此一来,诉讼就不会是引起恶意的原因,
而只因着一个事实:他们与众不同,并令人不悦(他们的令人不悦,表现在他们的运动
遭受批评之时—也就是说,当我们错解他们的神学,中伤他们的品格,诬告他们为异端
或偏激的基督徒团体之时!在此显然可见的是,反邪教运动长期与地方教会有嫌隙,其
间有道德上的自相矛盾之处)。
事实上,梅尔敦的确举证说明他的论点,虽不是长篇大论,却足以建立其真实性。他明
白地澄清《神人》一书对李氏所作的指控:一,否认明言的启示(propositional
revelation);二,藐视遵守道德律(尤其是十诫)的必要性,并且实际上引人离开圣
经的伦理;三,贬损读经时思考、研读和心思的作用;四,李氏取代圣经的权威,自居
述说新启示的地位2。读者可以上网阅读梅尔敦的小册,看看是否属实。3
梅尔敦的小册是否影响反邪教团体对于伪灵剖析会和地方教会的观感?在我看来,没有
造成什么不同。我记得当我收到这本小册时,曾简略地翻了一下;但是,因着梅尔敦过
去曾为邪教辩护,因着伪灵剖析会颇具声誉的背景,又因着基督教研究院在此之前,与
地方教会有过长期争论的历史,我很难相信眼前的这些证据。因此很快地在心里将它归
档为“梅尔敦—邪教保护者”。“梅尔敦显然弄错了”,我心想,“等到我有时间,我
自己会去追根究底”。
我决定不再进一步追查这事,造成一种蓄意的忽视。此外,因着我的职务可以影响基督
教研究院对地方教会所采取的立场,并能决定是否发表关于他们的言论,因此,在其他
反邪教事工和出版商的罪行上,我也同样有分。
我若是谨慎一点,就会读一读瑟瑞尼法官(Leo G. Seyranian)对《神人》一案所作的
判决主文。我最近多读了几次,网上就有,你也可以读一读4。它对伪灵剖析会作出彻
底的指责,若是有人读了它,还支持《神人》的真实性,就太不可思议了。光是阅读这
份判决书,就足以使反邪教界中,所有天真地相信伪灵剖析会诉讼说辞—这也是反邪教
圈子里所经常听见的说法—的人,彻头彻尾地改变5。在衡量过证据之后,瑟瑞尼法官
写道:
原告等在此次审理听证开始时即指明,他们要证实“确实的恶意”;他们确实这样作了
,本庭也感到满意。证据显示,每次被告声称要引用李常受的话,事实上几乎都是断章
取义,加以曲解,为要达到预定的结果或结论。……此外,证据又证实,被告等也曲解
了洛夫兰和史达克所写宗教改宗的社会学模式,企图捏造一套地方教会带领人与会友以
欺骗手法吸收新会友的理论,并声称这理论是根据原告李常受的教训。该模式的作者之
一史达克博士的证词,使本庭相信被告是有计划的故意地曲解。……不仅如此,达迪、
亚历山大、布克里和赛阿的宣誓证词证实,被告出版毁谤陈述时,有时候是明知其不实
,有时候则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
……
本庭赞同史达克的陈述:
“如果被告等所作的只是写一本书,攻击李常受的神学,他们即使说了卑鄙的话,我们
今天也不会在这里,因为那在我们美国社会中是光明正大的。你可以那样作。但是,你
一旦指名道姓,提出事件,加以诋毁,说到性诈欺、钱财诈欺,甚至到一个地步,引用
某人的神学陈述,来表达与那人所说完全相反的意义;那么,我们就不是谈论宗教,我
们是谈论事情的真相,谈诽谤,谈公正,谈一整套的事物。”(记录第一七一至一七二
页)
法庭将《神人》对地方教会所作的破坏性言论,归纳如下:
以上所有虚假的陈述都是毁谤,因为这些陈述向读者传达,原告李常受与傅理门乃是“
邪教”的领袖,安那翰教会是这样的一个“邪教”。虚假的陈述也向读者传达,原告等
从事以欺骗手法吸收新会友的计划,攫取一些软弱、易受攻击的人,使他们完全被原告
等征服;原告等利用恐惧和其它种种心理操纵和社会隔离技俩,控制地方教会会友生活
的每一方面。
被告之陈述又向读者传达,原告等教导一些原则,允许、鼓励或原谅不道德的行为;原
告等又为自己的利益,剥削别人的财物;尤有甚者,离开地方教会的人都遭受逼迫,饱
受灾祸的威胁。6
反邪教界中常见的说法是:地方教会恶毒地对伪灵剖析会作出致命的一击,使伪灵剖析
会从此一蹶不振。事实不然,乃是伪灵剖析会出版一本诽谤性质的著作,给了自己致命
的一击;这样说,对地方教会才是公平。反邪教事工人员或护教者中,虽有附和伪灵剖
析会针对地方教会所作之神学评断者,但他们不一定完全认同《神人》一书。例如,马
丁、巴莎迪诺夫妇和我,就不曾知悉有任何人同意该书中对地方教会所作关乎心理、社
会学及刑事责任的控诉;对于从非神学角度评断邪教的事,我们基本上是认为不妥的(
因此,在我们的出版物里7,对于地方教会,总是严格地从神学角度作评断)。然而,
因着我们在神学一面的评断与伪灵剖析会所提出的相近,我们就把对他们其他控诉的疑
虑暂时搁置,在诉讼的事上支持他们;这乃是为着共同的职志,顾到同袍之情,而压制
了真理,因而使我们在他们伤害地方教会的罪上有分。不仅如此,我们也难脱将基督里
真正的弟兄姊妹误断为异端之咎了。
《邪教暨新兴宗教百科》
当我初次听见地方教会对穗仓出版社(Harvest House)、安格堡(Ankerberg)和威尔
敦(Weldon)提诉时,地方教会尚未要求与我们对话。当时,就象反邪教界所有的人一
样,我的想法是:“过了这么多年还是没变,李常受的死也没有改变什么;地方教会还
是只想封住批评他们之人的口。”
我读了《邪教暨新兴宗教百科》(以下简称《邪》书)中有争议的部分—序言、附言和
有关地方教会的章节,预期找到支持我的长期好友兼同事威尔敦约翰的内容。然而,无
论是多年合作生发的忠诚,还是对他作为一个基督徒和研究学者深深的敬意,抑或对地
方教会一如既往的反感,都无法叫我漠视一个事实:地方教会的确有正当的理由,对此
书表示不满。在《邪》书的读者中,或许没有谁比我在评估关于邪教和新宗教的文稿价
值上更有经验;依我之见,如果要将这篇文稿刊登在《基督教研究院期刊》的话,非得
经过彻底的改写不可。
我注意到在介言中并未清楚定义所使用的词汇,对团体的分类也有失其准确性、一致性
和公正性,很容易构成诽谤。该书的作者遍寻整个神学和社会学领域,试图给“邪教”
下一个定义,却始终找不到一个令他们完全满意的答案,但他们也没有完全拒绝任何一
个定义。最后,他们作出了一个极其广泛的定义;这个定义乃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分类模
式(圣经的、宗教的、行为学的和社会学的),因此其应用也会随着使用的情境而有所
改变。在这样一个宽松而有弹性的定义网中,必定会有团体不符合所有的描述;我们也
可以合理地想见,他们必定不愿看到自己与可嫌恶的团体归在一类。
该书的作者承认,有些团体应当被归类为偏激型的基督教团体,而非邪教,因为他们并
不持守完全的异端。他们提到独一神格灵恩派(Oneness Pentecostalism)为一可能的
例子(这是我们基督教研究院所不同意的)。8但他们在自己所定的标准之下,却无法
将地方教会归在这个较不具恶意的类别中(甚至连批评者一般都认为,地方教会并非抱
持独一神格派所持守的完全形态论)。因此,可以看出他们的分类要么就是武断,不然
就是恶意,而并非根据他们自己所界定的标准。
与反邪教界所普遍复述的恰恰相反9,地方教会在此诉讼案中所举告的(前两次诉讼案
也是如此),并非他们在神学基础上被指称为邪教。他们所提诉的是该书:(1) 把地方
教会归为邪教,(2)将邪教界定为“自称与基督教相合,其信条却违反传统基督教,其
实行和道德标准违反圣经中基督信仰的宗教团体”,10(3)所谓违背道德行为的例子,
包括可憎甚至犯罪的行为。
书中特别让地方教会感到痛心的一段,是介言中对邪教普遍特征的十二点描述11。除了
明显的异端、“系统的错解圣经”、神秘主义、拒绝理智,以及其他神学上和属灵上的
过犯,该处所列的邪教特征还包括:
·“具破坏性的威权主义,和惩罚导向的心态”;
·“因着违背圣经、道德和牧会标准的邪教行为,成员经常受到心理上、生理上和属灵
上的伤害。据此,此类团体经常扭曲圣经对人类性行为的观点,或者有堕落或变态的性
行为”;
·“有妄想症,或觉得遭受逼迫,可能反文化,或与文化隔绝,持违背主流文化的信仰
、价值观和实行”;以及
·“恐吓或欺骗成员及外界人士,通常包含诈欺”。
穗仓出版社、安格堡和威尔敦的申辩,至终为德州上诉法院所采纳。他们首先指出,该
书并没有将具体的不道德和犯罪行为,也就是地方教会认为具冒犯性的行为,明确地加
在地方教会身上。论到地方教会的章节非常简短,也没有提到那些相关的事。其次,根
据书中的限定性条件和说明,并非所有的邪教都一视同仁地具备这些当受谴责的特征。
例如,安格堡和威尔顿在介绍邪教的十二个特征时说道:“并非所有团体都具备所有的
特征,也并非所有团体的每一个特征程度都一样……。”12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被告
作了以下的辩护,也为法院所接受:归根究底,地方教会所反对的是被称为邪教,但既
然《邪》书“专注于神学和护教学的教义问题”,也主要是在这个范围上使用邪教一词
,法院就不该介入神学议题的裁决。
无论法院同意与否,这种推理根本就不正确。《邪》书对“邪教”下的每一个定义,都
包含实行与信仰。正如我们所看过的,那些实行被称为违背圣经的道德标准,并且该书
为说明此点所援引的具体例证,包括种种卑劣和犯罪的行为,是地方教会反对与之混为
一谈的。此裁决的意思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告上法庭的诽谤言辞,只要使用宗教词
语包装后,便得以逍遥法外。
当地方教会向德州最高法院上诉时,基督教研究院和真道实践会发表联合声明,以下是
其中一部分:
《邪教暨新兴宗教百科》以邪教一词为掩护,使用在法律上属于诽谤的词语,实在有失
为一部负责任的神学分析和负责任的公众批评。你若参看文件中关于“诽谤”的部分,
你会看到可憎的特征包括:“身体伤害”、“在募款或财务成本上进行诈骗或欺骗”、
“毒品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包括谋杀”、“禁止成员就医”、“提倡嫖妓”、“有时
强暴女人”、“性侵害儿童”、“殴打门徒”、“献祭活人”、“献祭孩童”—《邪》
书并没有将任何一项这里所列的犯罪和可憎的行为,坚决地联于宗教与神学的范畴。13
先前所提安格堡和威尔敦所作的限定性条件和说明又如何呢?首先,若有人相信这些限
定性条件表明地方教会可能没有任何书中所说的犯罪和可鄙的行为,他显然没有把这里
的用语读清楚:“并非所有团体都具备所有的特征,也并非所有团体的每一个特征程度
都一样。”如果只是说该书并未明确地将任何一项可憎的行为冠在地方教会身上,这样
是不够的。因为它的确表明地方教会有未知程度的具体不良行为。我们或许不知道地方
教会是否犯了儿童性侵害、绑架、破坏家庭等罪,但我们从书中的话就认定他们有可能
犯下任何一项,并且确实犯下某些这样的罪。不明确的指控仍然可以造成人格损毁,因
此仍应被看作是诽谤。基督徒大众可能看看你,不知道你是否犯了谋杀、强暴或偷窃之
罪;但若是一个有名望的基督教出版社向他们保证,你至少犯了一项这里的罪,你的名
誉仍会受到破坏。
此外,《邪》书中虽有这样的说明:“论到令人厌恶的教训和实行,并非所有的邪教都
应受到同等谴责,但的确有相当数目的邪教应该受到谴责(重点加示);”14但这个半
调子的限定性条件,并不能让书中所提的任何团体,摆脱令人厌恶之实行的罪嫌。它只
不过说明有未知数目的团体,不该与那些更为极端的违规者,受到同样的谴责。这些模
糊的限定性条件不仅没有保护某些被贴上标签的团体,更是彻底地毁谤所有被贴上标签
的团体。例如,如果有人告诉你,在你教会里的十二个长老中,有一位有恋童癖,而他
借法定程序的漏洞而得以逃脱定罪和监禁;但你的小孩跟其他十一位长老在一起还是安
全的。然而,你身为父母,既然不知道哪一个有罪,那么让你的小孩单独和十二位长老
中的任何一位在一起,乃是不负责任的。虽然只有一位长老是有罪的,但其他十一位的
名誉却都遭到毁损。这就是《邪》书对地方教会所作的。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他们对邪教的十二点定义中,排除了“犯罪型邪教”。15
这暗示他们“更仁慈、更温和”的邪教定义,正是他们在书中所下的定义;这也是他们
愿意让步和放宽限定条件的极限。
反邪教界的成员若是在《弯曲心思者》被撤回,《神人》诉讼判决之后,曾感到难堪,
自省,重新检视自己的研究方法,他们才能有理地对德州上诉法院的判决感到心安,或
是觉得被表白。在三起法院案件中,两起为地方教会洗刷了反对他们的控诉,另一起的
裁定与前两起不同,但其根据乃在于对法律模糊的解释,而非因着对地方教会的指控的
确具其真实性。换句话说,甚至在《邪》书的案例中,被告也在宣誓之下,承认他们没
有任何根据,能将地方教会与他们在邪教定义中所列任何毁谤性的行为连在一起。在实
质上,他们只不过是成功地辩称,只要他们所说的是关乎将一个团体界定为邪教,他们
就可以自由地作假见证(违背第九条诫命)。既然耶稣命令祂的跟随者,要作这世上的
光,这点成功丝毫不足称道,因为他们不过说服了一个属世的法庭,用比世界还低的标
准来裁定他们的案子。
地方教会为何如此敏感?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回答:地方教会不过是在一本书中一页半的篇幅里被论及,该章又未
明确指控地方教会有可憎的行径和实行,而仅仅在书中别处笼统地提及这些行为;地方
教会对此为何如此敏感?为何要担受诉讼的麻烦和开销,尤其圣经又劝勉基督徒不要将
彼此告上法庭(林前六1~8)?这是一个合理的问题;在我们展开与地方教会的对话之
后,我也多次问自己这个问题。
然而,在我到中国访问之后,我才明白。和我一起用餐的基督徒弟兄被捕坐监,便是因
为中国当局根据《邪》书和上诉法庭的裁定,放胆采取行动取缔他们。在美国的基督徒
若被冠以邪教之名,顶多带来羞辱;但对亚洲的基督徒来说,可能会因此遭到逼迫,其
严重程度是我们在这里永远不需要担心的。
地方教会能否在他们的祖国执行他们的事工,相当取决于政府认定他们是破坏社会秩序
的邪教,还是负社会责任的宗教。地方教会在中国的地位仍然悬而未决;在高层官员中
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如前所述,一些政府官员向汉克和我保证,每当西方媒体出版关
于中国境内任何宗派的文字,政府都会特别关注,这也必然会影响他们的政策。地方教
会实在不能坐视不管,容让自己被西方媒体从社会学观点标明为邪教。
这一切—包括汉克为地方教会呈堂的法庭之友声明16—并不意味着基督教研究院支持地
方教会提告穗仓出版社、安格堡和威尔敦。事实上,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错误;我们尽力
促进双方的理解和对话,也不断劝告地方教会不要采取法律手段。但是,我们所作所为
的确表明,我们相信在地方教会法律行为的背后,有合情合理的因由;反邪教界应当比
过去展现出更多的谅解,更愿意向他们表示善意。
我们不仅需要考虑亚洲的情形,还需要考虑一个事实:地方教会采取法律途径,都是在
对方完全拒绝以基督徒弟兄的身分与他们会面后,才采取最后不得已的手段。穗仓出版
社甚至还先告地方教会一状,指控地方教会“骚扰”他们,因为地方教会不断地要求与
他们会谈,好讨论彼此之间的歧异。这绝非地方教会一面的说辞;双方整个沟通的过程
,都有往来信件的文字记录,我们手边有所有文件的副本。
行之有年的诉讼行为?
地方教会对基督徒的诉讼总共只有三次,每一次他们所面临两难的处境,都颇值得同情
。然而,我知道如果我停在这里,反邪教界里许多人都会觉得我没有充分论述这个议题
。《基督教研究院期刊》于二○○七年刊登了一篇关于地方教会的新闻17之后,我的老
友和同事培蒙艾瑞克(Eric Pement)写了一封信给期刊编辑,提出了以下的顾虑:
该篇文章表明,地方教会在四十年间,只有二、三次诉讼,所以不应得到好讼的名声。
然而,在反邪教事工中—包括基督教研究院和真道实践会—都公认一个事实:地方教会
经常威胁要告那些批评他们的人。由于许多非营利的事工团体预算有限,这些团体通常
只好让步,发布收回声明,或是更改冒犯性的内容,而不采取法律行动。在有些案例中
,批评者不顾威胁,或在听证上取得胜利。
他们威胁采取法律行动的对象和年份如下:基督徒文字布道团(Christian Literature
Crusade),一九七三年,关于《倪柝声和李常受的教会学》一书;基督教研究院,一
九七七年;Christian Herald Books,一九七九年,关于《邪教的引诱》(The Lure
of the Cults)一书;Regal Books,一九七九年;慕迪圣经学院、Salem Kirban、《
永恒》杂志,一九八○年;校园团契出版社(InterVarsity Press),一九八三年;丁
道尔出版社(Tyndale Press),一九八五年;慕迪出版社(Moody Press),一九九一
年;莫瑞金(Jim Moran)和真理之光(Light of Truth)事工,一九九五年、二○○
○年、二○○一年;庇哩亚人卫道研究事工(Bereans Apologetics Research
Ministry),二○○二年;Daniel Azuma,二○○三年。
以上所列大部分资料来自伪灵剖析会(由于无法支付地方教会于一九八○至一九八五年
间诉讼案的经费而被迫宣告破产)于一九八三年出版的文章,以及莫瑞金于二○○三年
出版的文章。莫瑞金的版权如今为富乐顿教会所有,富乐顿教会不许重新印行他的文章。
我想,摩门教和耶和华见证人会提告和以诉讼威胁福音派基督教出版商的案子,加起来
的数目也没有地方教会这么多。
关于培蒙的陈述,即地方教会于一九七七年(或是其他任何一年)威胁基督教研究院要
采取法律行动,我确实知道他这样说是不实的。我也非常熟悉他所列举的几个案例,我
的记忆和他所提供的资料也不吻合。但是,我无法针对他提及的每个案例有所回应,于
是我回头要求地方教会,提供他们对这段历史的记录。他们交给我一份长达二十四页的
回应(含附件),内容详尽且有文件佐证,逐一地回复培蒙的指控。他们的回复令我非
常满意。他们尚未决定是否公开他们的回应;若是决定公开,他们还需要作进一步的修
订,但他们允许我在此引用以下的段落。我相信这些摘录为文件中更详细的资料,作了
很好的总结,也帮助我们客观公正地来审视“喜好诉讼历史”的指控:
我们要强调,在过去三十年中,我们回应负面批评的管制原则是不变的:
1. 我们首先采取的方式,总是到我们的基督徒弟兄那里,盼望透过和平的交通,解决
双方的歧异,正如圣经在马太十八章十五至二十节和提后二章二十五至二十六节所教导
我们的。在某些案例中,我们寻求基督徒的交通长达一年之久,却是徒劳无功;然后我
们才会采取其他的行动。
2. 如果仅是在道理上的不同,写作和交通(而非诉讼)才是惟一合适的途径。
3. 被指控为“邪教”,或是有可怕的实行或当谴责的社会属性(这些已成为七十年代
以后邪教的标志),明显是在道理争论的范围之外。这种指控所制造的恐惧,其效果不
可能凭写作或言词来消弭。“邪教”的标签所产生的强烈偏见,使得其他的信徒转离我
们,不愿公正地聆听我们的说辞。在这三次极端的案例中,我们被迫采取诉讼的手段来
澄清这些指控。许多福音派人士攻讦我们的行为不合基督徒体统,同时他们却又捍卫那
些刻意作假见证,毁坏其他信徒的人。讽刺的是,一面我们被拒绝在信仰之外,一面我
们又被批评没有在信仰之家的范围里处理这些问题。事实上,既然这些指控含有刻意捏
造的不实言辞,诉诸法律途径并非过分。当我们没有其他选择时,我们只得寻求世俗权
柄的裁决,盼望得到比那些拒绝与我们有基督徒交通的基督教出版商和作者,较为公正
的考量。
4. 有些作者和出版商重新出版早期出版物中,原来就不实的文字(有的是一字不改)
,我们就与之谈论。我们的意图是要诉诸他们的良心,并非威胁采取诉讼手段。这在此
份对这些案例的调查中,明显得到证实。地方教会成功地证明了这两本书中虚假不实的
部分,这让那些倚重这两本书的人,产生被告上法庭的恐惧。
我们并非完美,但我们的原则绝不是恐吓,而是要匡正错误的认识。正如此份证据确凿
的调查所显示的,若有人声称这些对话都是我们直接的威胁,这完全是不合实情的。提
起这件事的培蒙应该还记得,当他的组织JPUSA出版了一张有关地方教会之虚假不实、
诋毁的单张时18,两位成员(包括这份文件的作者之一)代表地方教会前往芝加哥,试
图与他们对话。在那次对话中,没有达成任何结论,没有任何关于诉讼的恐吓,他们的
单张也没有收回。培蒙要如何解释,他为何在记述我们与批评者的来往时,忽略了那次
事件?培蒙要如何解释,他一面有跟我们交往的经历,一面却又重复一些他并没有亲自
了解的指控?
当我们至终为前述两本书上告法院,寻求解决之道时,我们绝非轻率、无理行事。在这
个国家,因着《神人》和《弯曲心思者》二书中的不实指控,我们的职事、教会和许多
信徒个人都深受其害;这些指控在至少三百本其他的书籍、文章和广播中被引用(《神
人》甚至被译成中文,在中国流传)。教会的成长受到阻碍,李弟兄职事被接纳的情形
,也受到严重的破坏。因着这两本书,家庭失和,婚姻破裂,有人失去工作,有些成员
肉身遭受攻击,我们的孩子被人指骂为邪教,许多成员受到羞辱和难堪。但在美国所受
的伤害,远比不上地方教会和个别信徒在没有宗教自由保障国家里所受的伤害。在那些
地区,成员遭到逮捕、监禁,甚至遭遇更严重的迫害。我们怎能坐视不管?因着这些因
素,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我们被迫在美国提出诉讼。当我们最近一次作出决定,要针
对穗仓出版社及其作者进行诉讼时,这段悲哀的历史又在我们眼前重演。因着他们的书
,同样的事再度发生。我们无法眼睁睁地看着上述国家的教会和个人受到迫害,却不采
取任何行动。
培蒙和其他作出这些指控的人,与其宣传这些毫无根据的说法,不如自问有多少基督教
出版商曾提出诉讼,控告其他的基督徒。答案是:许多主要的福音派出版商为了财务损
失,曾对其他的基督徒或非信徒提出多起诉讼。任何有兴趣的人都能取得此类资讯。出
版商的诉讼案大多是为了向信徒追讨欠债,这明显是林前六章所禁止的。在这些诉讼案
提出之前,也必定有许多关于诉讼的威胁。在此,一面定罪一个基督教团体的三起诉讼
案,另一面却对主流基督教出版商为数更多的法律行动视若无睹,难道没有人看见其间
的伪善吗?事实上,穗仓出版社针对其他基督徒的诉讼案,数目比我们要多。有人曾批
评穗仓出版社控告其他基督教书商吗?不仅如此,穗仓出版社在我们要求与他们会面时
,就先提告我们。有人曾批评他们在此次争端中率先采取诉讼一途吗?19
总结来说,反邪教界所认为地方教会好讼的行为,大体上只不过是一种努力,为要与反
邪教作者和出版商会面,或向他们发出呼吁,以匡正他们在出版物中对一个基督教团体
的不实指控;这都有事实堪足举证。反邪教人士也需要仔细审视他们的双重标准:一面
强烈定罪并憎恶地方教会对基督徒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其人员的自由、事工和名声,
另一面又似乎漠视某些他们自己的出版商,控告其他的基督徒,以保护他们的财务利益
。其实后者更接近保罗在林前六1~8节所指的种种情形(参7节)。
保罗为了保护他的自由、职事和名誉,“上诉于该撒”。地方教会正是如此看待并解释
为何他们在已过三十年间,三次不得已地诉诸法律行动。即使我们不同意这样的作法,
我们仍需要谦卑,看见我们从来不需要象他们这些在基督里的弟兄一样,面对如此困难
的抉择—其后果对于许多虔诚的基督徒实乃生死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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