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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发帖数: 262 | 1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很多夫妻在结婚之前,会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公证,会把用
自己财产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即使你已经做了貌似滴水不
漏的准备,仍然会因为结婚的原因而让你的财产付诸东流。
2012年2月,加拿大留学归来的董女士与王某结婚,结婚两个月后,丈夫突然消失,至
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几经周折,直到两年后
,法院才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然而,在随后的十多起民间借贷官司中,董女士均被判
承担连带责任。
婚前,父母出资给董女士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住房,登记于董女士名下。但是,
由于连带之债总金额在500万元左右,据成都商报报道,即使董女士名下的房屋被法院
强制执行拍卖也不够偿还债务,她本人还被法院列入了执行黑名单。
而这些连带之债,正是前夫在结婚两个月后疯狂借贷的。明眼人一看就明白,王女士上
当了,前夫与她结婚的目的,十之八九就是要通过法律的漏洞,侵吞属于她自己的婚前
财产。至于这些债权人是不是提前与董女士的前夫串通好的,由于新闻里没有报道,我
不敢妄下结论,但有一点确凿无疑,那就是让董女士承担这些债务不公平。
明明这些债务是前夫举借的,明明这些债务与董女士无关,明明房子是董女士的婚前财
产,法院怎么会把董女士的房屋强制执行了呢?原来问题出在了婚姻法的一个司法解释
上。因为按照这个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的举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需要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2003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就是令董女士陷入困境的司法
解释条款。
有此遭遇的当然不止董女士一人,根据成都商报的报道,目前在网络上已经形成了一个
“第24条”受害者群体,他们虽然已在法律上和配偶结束了人身关系,但他们因配偶的
不当或恶意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他们组建了微信群和QQ群,抱团取暖,“通过各种途
径向省、市及全国妇联求援”。
按照“第24条”的立法原意,之所以规定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之间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转移隐匿财产。但是,夫妻共同之债因由夫
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该祸及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尤其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
从现实生活来看,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朋友同事或者生意伙伴,他们与债务人本人熟
悉,却与其配偶关系一般,甚至连面都没有见过。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伪造借款凭证
,故意侵吞另一方的财产,无辜的一方可真就喊冤无门了。
表面上看,这个条款是中立的,没有性别色彩。但是,一个遍及全国27个省(直辖市、
自治区)的调查问卷(有效问卷284份)显示,“女性和孩子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甚
至还出现了“丈夫借钱包小三妻子还债”的荒唐事。
“第24条”引发的困境,已引起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法律学者、律
师群体的关注。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已连续三次在全国两
会期间,就“第24条”提交了修改建议。
我们当然应该思考,假如真的修改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规则,会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无
法避免的损害?我是这样理解的,作为债权人,你应该是一个理性的人,在放债之前,
就应该考虑到相关的风险,要考虑债务人以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够不够清偿,而不该把眼
光瞄准不知情的另一方。
领取结婚证结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并不必然地发生混同,更不应该一
律推定要为彼此的债务互相担保。构成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应该有夫妻双
方明确的意思表示,比方说借款凭证,在形式要件上,就应该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
否则,债权人就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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