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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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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思謙律師
申請H-1B工作簽証的條件之一為企業僱主必須是聘用外籍員工來擔任一個需要特殊專長
的職位(specialty occupation)。但是,當企業僱主屬於中小型企業時,即使外籍員工
的學經歷與工作職位都符合特殊專長的要求,其申請案仍有可能被移民局拒絕。在過去
的案例中,移民局曾裁決某些中小型企業並不需要具備該項特殊專長的員工,而拒絕了
企業僱主的申請案。例如,員工總數僅三人的公司欲聘用一名全職的會計師來管理公司
財務,或是一家中型餐廳欲聘用一名全職的資訊工程師來管理客戶資料庫。移民局對這
一類的申請案經常抱持懷疑的態度,此一情形在加州移民中心尤其明顯。
移民局的拒絕理由不外下列三項﹕(1) 該公司規模太小,不需要有高學歷與特殊專長的
員工﹔(2) 該公司過去從未僱用過類似的專業員工﹔(3) 該公司的財務現況不足以負擔
該專業員工的合理薪資。
聯邦法院曾經多次駁回移民局的類似裁決。聯邦法院的判例中指出,只要企業僱主能夠
具體證明其需要僱用特殊專長員工,則該企業的規模大小或過去是否僱用過類似的專業
員工,都不能構成拒絕申請案的理由。但是,聯邦法院的判例並未徹底改變移民局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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