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发帖数: 25533 | 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63b203010157ko.html
(2012-04-04 16:07:06)
著作权法在中国由上世纪80年代拟定期间起就颇为难产,颁行后的执法更是步履维艰。
在中国流行音乐产业界风雨飘摇、难以为继,创作和生产都面临巨大危机之时,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颁布并征求意见是一个难得的契机。其中一些条款如何
制定将决定着今后若干年内中国音乐发展的走势。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背景下
,充分保护著作者权益,非仅关乎著作权人的个人名利,更是关乎国家文化事业和文化
产业能否健康有序生存和发展的大事。为此,我个人希望所有著作权人能够真正关心和
研读“草案”并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反馈于业界及相关管理部门。更多的感慨乃至愤慨关
乎“情”,冷静思考,明确建言关乎“理”,不合情不合理自然也难有“法”。因此,
就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发表如下修改意见,以供业内朋友们
也有关管理部门参考。乖谬之处,敬请批评。
第十二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和投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法人、其他组织
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
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按: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作者。但此三者之间的权
利关系未见约定,势必成为未来诸多纠纷的来源。建议修改为: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
持和投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经自然人作者以法律形式认可、并就著作权
各自拥有年限做出明确约定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
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
品。
按:比较原法,这是一种退步,建议修改为: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
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
音制品,但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代理组织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作品除外。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
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按:此条同上,应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代理组织合同中另
有约定的作品除外。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
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
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按:其中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
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未参加集体管理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
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
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在该组织最短版税分配期内及时转付
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
支付情况。
第六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
分配,对其监督和管理,授权使用收费标准异议裁定等事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按:鉴于上述事宜是执法程序最重要的部分,其重要原则应直接写入本法。例如: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权限是什么?何种情况由行政部门管理监督,何种问题即应进
入法律程序等等。而非“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加倍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
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该行业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最大惩罚倍数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
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
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按:原法为五十万元以下,参照中国音乐界具体情况及十年来的物价变化,一百万元以
下的标准显然过低,根本无法遏制盗版和侵权的存在和发展。建议表述为:由人民法院
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千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七十三条 下列侵权行为,同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
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件的材料、工具、设
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何种情况下即“构成犯罪”,本法中也应当有明确的界定和表述。
本人非法律工作者,所见所言未必“合法”,但应属合情合理。多年来眼看中国音乐文
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特别是一线的词曲作家、音乐制作公司饱受盗版及侵权之苦,希望这
点微薄之言能够表达自己的心情和思考。更希望业内同仁有同感者能够既为自己,也为
音乐的未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包括至今对著作权益保护不肯多说话的诸多歌手们,假如
中国有一天词曲作家都成了疲于奔命挣点稿费的匠人而不再潜心创作优秀作品,假如有
一天你们自己也要被迫自己写歌,大家面临的是同一处境。自然,这也包括演艺界、出
版界、互联网界享受着音乐成果的朋友们! |
R*******e 发帖数: 25533 | 2 http://www.weibo.com/1266269835/ye81tgzk3
谷建芬发言,对版权这个事,我的心已经死了,我早已经看透了。在我有生之年,这个
问题要解决,不太容易。我做人大代表十多年,我每次提案都跟版权有关。在一次人大
会议上,有个代表说指着我骂,谷建芬你要脸吗,你怎么老要钱,怎么不学雷锋?!我
们对版权的认知度太可怕了。不要让年轻音乐人失去希望。 |
R*******e 发帖数: 25533 | 3 http://www.weibo.com/2082523597/yeajqdC32
#微讯# 刘欢老师老师在下午举行的#唱工委和流行音乐学会联合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
一番慷慨激昂的发言实在引人深思,我们整理了刘欢老师发言的实录,与诸君分享,如
果你也爱音乐,不希望音乐就这么完了,请扩散![心] 视频回顾:http://t.cn/SArx54 #乐视音乐# |
r****r 发帖数: 6957 | 4 LOL
【在 R*******e 的大作中提到】 : http://www.weibo.com/2082523597/yeajqdC32 : #微讯# 刘欢老师老师在下午举行的#唱工委和流行音乐学会联合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 : 一番慷慨激昂的发言实在引人深思,我们整理了刘欢老师发言的实录,与诸君分享,如 : 果你也爱音乐,不希望音乐就这么完了,请扩散![心] 视频回顾:http://t.cn/SArx54 #乐视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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