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 发帖数: 94 | 1 我们在上期文章谈到, 移民局认识到由于滥发RFE, 在审理案件时造成许多误解和偏差,
为申请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同时又消耗了移民局有限的人力资源, 严重影响了审理速度
.
作为提高审理速度的新举措, 移民局规定, 如果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满足所申请类别的所有
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移民官应该直接批准申请. 移民官没有必要在审理案件时, 给每一个
申请人寄发RFE.
最近, 我们律师事务所收到很多I-140的批准通知, 很多是在申请递交之后半年之内获得
批准, 而且多数申请是直接获得批准, 没有收到RFE. 这一方面表明我们递交的申请是经
过精心和充分的准备, 同时也说明移民局确实在采取有效措施, 缩短审理案件的时间.
在此, 对我们律师事务所各个移民中心I-140批准案例作一 简要介绍. 希望对其他申请人
有借鉴作用.
VERMONT SERVICE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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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我们2004年10月为BOSTON的一位博士后同时递交了NIW 和EB11. 2005年2月两个申请同时
被批准. 没有收到RFE. 没有提供政府部门的推荐信.
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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